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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改委、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admin  更新时间:2011/4/25 19:26:46
 
物  价 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
地方税务局
皖价服【2009】155号
转发国家发改委、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试点县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利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委【2009】1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省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制定安徽省税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7】225号)规定的涉税服务业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涉税鉴证业务收费仍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税务师事务所可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
二、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须经省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持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在安徽省境内登记注册,年审合格,同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市场准入制,除依法设立并纳入省级税务机关监管的税务师事务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并收费。
三、       税务师事务所应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严格按照业务规程开展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与委托人签订收费合同(协议)并开具合法票据。
四、       税务师事务所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       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中有关涉税鉴证收费标准有效期限为2年,2年后重新核定。省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制定安徽省税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7】225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收费项目和标准
本文关键词: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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