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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广告有限公司偷税案
发布者:admin  更新时间:2011/4/26 9:47:31
 

某广告有限公司偷税案

        一、案件背景情况 
  1、案件来源: 
  该案件为评估转办案件,2009年1月稽查局对该单位进行立案检查。 
  2、纳税人基本情况: 
  北京某广告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主要从事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及外商来华广告。注册资金50万元,注册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二、检查过程及采取的稽查方法和手段 
  1、检查预案 
  根据评估内容以及征管系统数据,稽查小组认真分析,做好政策准备。 
  2、检查具体方法 
  在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检查组根据评估反映的具体情况,拟定了详细的调查取证计划,明确了调查取证资料、调查方法及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应对措施,以及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提纲等。稽查局检查组决定采用全查法,对该单位2007-2008年度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调账检查。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检查,该单位2007-2008年度采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及取得收入不开票的手段隐瞒广告业收入243288元,造成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定性及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单位采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及取得收入不开票的手段隐瞒广告业收入,造成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该单位应补缴所属2007-2008年度营业税12164.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该单位应补缴所属2007-2008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851.51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该单位应补缴所属2007-2008年度教育费附加364.93元; 
  根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该单位应补缴所属2007-2008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7298.6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对该单位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以5000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加收营业税滞纳金4257.5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298.0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营业税12164.4元1倍的罚款12164.4元,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851.51元1倍的罚款851.51元。 
  五、案例分析: 
  1、常规检查往往无功而返 
  检查人员接到对该单位实施检查的任务后,按照规定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按规定程序到户实施检查,检查中该公司称每月以结票金额作为经营收入进行申报纳税。检查人员回稽查局后,从征管信息系统中进一步查询了该公司的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税款申报情况,发现该公司能正常按结票金额申报各税,未发现异常。检查工作陷入僵局,检查人员无功而返。 
  2、调整思路,找准突破点 
  检查人员认为,在无法取得经营资料的情况下,只有突破就账查账的老思维,检查工作才能取得新进展。检查人员重新调整了工作思路:第一,从发票入手,到分局核查该公司发票领、用、存及结报情况;第二,到银行检查资金往来情况;第三,责成该公司提供主要客户名称,并到客户方核查。第四,通过外部信息核查。首先,到该公司开户银行检查了该公司资金流水记录,其资金流入明显大过该公司申报的收入数。并锁定了其中几个客户,在XX摩托车销售公司,取得该公司2007年9-10月份开具的3份发票,票面金额与记账联金额相差71831元,已经能够确定该公司利用“大头小尾”进行偷税。为搜集更多证据,检查人员到实地检查,查到该公司2007-2008年度的部分经营流水日记账、客户通讯录,2008年度银行对账单,2008年度未缴销的机开发票存根联及在用的机开发票3份,以及若干份多次打印的发票联等相关涉税资料。 
  3、利用外部数据,确定收入额 
  结合该公司2007-2008年度的银行对账单,检查人员及时到业务往来单位核对了相关往来情况,查实了8份“大头小尾”发票,金额达12万多元;检查人员又去XX摩托车销售公司查实了6份“大头小尾”发票,金额达6万多元。基本掌握了其收入规模后,又对其发票联开具情况进行核对,发现该单位两个年度存在多起“大头小尾”现象,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构成偷税。结合2007-2008年度银行对账单、银行流水记录及经营流水日记账,同时查实了其没有开票的金额9599.80元。 
  六、工作建议 
  在目前市场经济的不断壮大、全民创业的大环境下,许多经营者法律意识不强,针对上述情况建议如下: 
  1、检查人员在对纳税人检查的过程中,需认真核对纳税人的发票领、用、存情况,灵活运用各种检查方法,克服各种困难,及时掌握证据。 
  2、税收管理人员在对纳税人领、用发票的过程中,需认真核对纳税人的发票开具内容是否齐全。 
  3、税收管理人员一定要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的要求督促相关纳税人及时建帐,力争在精细化管理上更上一层楼。 
  4、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不断提高纳税人的法律意识。 

本文关键词:某广告有限公司偷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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