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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布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9/15 17:19:31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5〕63号

各市工商局(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

为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省局制定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99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全省各级工商(工商质监)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和本细则,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按照随机、公正、规范、均衡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省工商局负责组织随机抽取检查的企业名单。根据需要,省工商局可以委托地方工商部门抽取辖区企业。

第四条  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省工商局于企业年报公示结束后,对本省管辖区域内的企业,按企业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随机摇号,确定检查的企业名单,由管辖地工商部门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由省工商局一次性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适当比例的企业,由管辖地工商部门组织开展检查。定向抽查不限定时间与次数。

年度开展的定向和不定向抽查比例不少于辖区内企业的3%。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秩序状况、监管需要,确定抽查的内容和抽查比例。

第五  抽查对象为本省管辖区域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

第六 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全省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各级工商部门,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依照抽取的企业名单,对其管辖区域内的企业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  各地工商部门根据市场监管需要开展定向抽查工作,应逐级书面申请,经省工商局同意后,由省工商局随机抽取抽查企业名单,或由省工商局委托地方工商局抽取定向抽查企业名单。

第八条 随机摇号抽取企业名单的过程,应由工商特约监督员或监察部门现场监督,可以邀请媒体单位参加。技术人员根据设定的抽取规则和抽取比例,在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企业名单,经现场监督人员确认后备份。

第九条 省工商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抽查企业名单和检查内容后,将抽查企业名单和检查内容通过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分送给各地工商部门,各地工商部门收到抽查企业名单和检查内容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抽查工作。

第十条  企业公示信息检查分为一般检查信息和重点检查信息。

一般检查信息包括: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和网址、企业通信地址存续状态、党建信息等相关信息。

公示的一般检查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责令企业在10日内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

重点检查信息包括:企业实缴的出资、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资产财务等相关信息。企业即时公示信息和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否与企业取得联系都属于重点检查信息。

公示的重点检查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

第十一条  工商部门综合运用书式检查、实地核查和网络监测等监管手段,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数据公司等专业机构对抽查的企业进行检查,也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作为检查的依据。

工商部门应当先核对企业自主公示信息与工商登记备案信息及有关行政处罚信息是否一致。

第十二条 抽查实行执法人员随机机制,实施实地核查,检查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应对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填写《企业公示信息核查记录表》,并要求被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同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实施书面检查、网络监测,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接受检查。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数据公司等专业机构检查所产生的费用,应当在行政机关相关业务经费中按规定列支,不得由企业承担委托费用。

第十三条  抽查结果分为正常、未按规定公示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等。

第十四条  检查未发现问题的,工商部门应于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填写《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结果公示审批表》,经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批准后,通过公示系统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标记为“正常”。

第十五条  检查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即时信息的,工商部门应当制发《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责令企业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按期限公示信息的,工商部门应当在责令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发现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检查发现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对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检查,应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保存邮寄凭证,制作图片影像资料,收集有关材料作为证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一)通过实地核查,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出具证明材料,能够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的;

(二)通过实地核查,能够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三)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而退回的;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九条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执法人员要做好记录,并留存相关证据,报经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批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一)拒绝、借口推诿检查人员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借口推诿向检查人员或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情况或材料的;

(三)限期内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一条  企业信息抽查中涉及的文书、记录、检查表格、证据等资料,依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归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应汇总抽查结果,填写《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结果公示审批表》、《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结果公示表》及《不予配合情节严重企业名单公示审批表》、《不予配合情节严重企业名单》,经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批准后,通过公示系统集中公示。

第二十三条 上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抽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下级工商部门的抽查结果可以进行复查、复核,发现问题督促其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工商部门未依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结果公示审批表》

 

 

 

 

 

 

 

 

 

 

 

 

 

 

 

 

 

 

 

 

 

 

 

 

 

 

 

 

 

 抄送: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99印发     

 

本文关键词:工商企字〔201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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